发布时间:2026-04-27 字体:[大中小] 来源:民政部网站
| 索 引 号 | 00001854-5/2026-00062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信息来源 | 慈善事业促进司 | 发布日期 | 2026-04-27 |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公开募捐 | 文 号 | 民发〔2026〕1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网信办
2026年3月25日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遵守《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