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们党的文献中,这是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第一次把发展慈善事业提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慈善事业是民间社会关系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慈善文化。慈善事业在中国很早就成为促进社会治理、维持社会物质文明再生产的必要手段。在政府治理之外,慈善事业亦是民间社会关系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虽然从表面上看民间的一些义举只是社会救助的一种方式,但实际上,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决定了慈善事业对改善民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物质文明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新中国,慈善事业作为一种民间的社会互济形式,从来就没有停滞过。纵观历史,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社会矛盾和提高社会的凝聚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义举不能包含慈善的一切社会功能
早在1993年9月,邓小平同志就富有远见地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发展慈善事业,是解决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
一个国家、社会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可以用很多经济社会指标来表示。其中,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无疑是重要的指标之一,而且是目前容易被忽略的一个指标。
慈善事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慈善事业为改善贫困乡村和西部地区的初级教育、初级卫生及其基本生活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慈善事业越是发展,对缩小阶层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越大。近年来我国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慈善事业是移福济贫的事业。它主要通过志愿捐赠的方式来实现较富有的阶层帮助较贫困的阶层,实现阶层之间的良性良好互动。
炒作成分过多、缺少制度约束、法律保障滞后等制约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中国的慈善事业还有不足。一个不足是目前这一事业的发展多是靠道德约束。但单纯地依靠“内在的法”的自律还不够,因为“内在的法”是一种“软约束”。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要有“外在的法”的“硬约束”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再一方面,“善人有好报”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这样就要求为了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在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善人有好报”。但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我们虽然有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捐赠法里只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优惠”却是口惠而实不至。
在文化层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如很多捐助人不愿意甚至不敢露名,怕冒富;有的人捐款迫于形势或外在压力,甚至有的是自我炒作,还有少数捐助人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另外在善款使用的监督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般民众对慈善事业在认识上也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等等。
慈善事业不只是富人的事业,也不只是政府或慈善组织推动的事业,每一个人都有献出爱心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文明标志。
作者 李培林